[索引号] 116108290160921141/2024-0078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10-22
来源: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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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规〔2024〕001—政府办001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4〕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吴堡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吴堡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秩序,维护液化气经销企业及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销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以供气企业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分。供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人员,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本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和车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供气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受理用户申请时,应当核实用户身份或者单位名称、住址或者经营场所,据实登记,并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要求、具有可识别标识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六条  供气企业应当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普遍供气服务,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登记用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用气性质、用气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液化石油气供应统计数据。

第七条  供气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并加强对配送人员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所有用于配送服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送气工原则上定人定车,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供气企业应当在储配站、供应站的醒目位置和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抢修维修、服务监督等服务热线信息。

二、配送车辆和人员

第十条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能源货车进行配送。

第十一条  配送车辆应便于相应充装量气瓶的装卸和运输途中的稳定可靠,对不便于轻拿轻放气瓶的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装卸器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配送服务车辆应统一规格和颜色,设置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配送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车尾设置危险品标志灯、易燃气体标志牌、反光条等警示设施,随车配备便携可燃气体检测仪、角阀堵头、宽胶带、防爆工具、2具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等应急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上述用于配送服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上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车辆需实行统一的燃气配送车辆编号,实行“专人专车”管理,并将车辆编号放大喷印于车尾挡板上。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且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装卸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设置警示标志,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和配送人员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配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证及上岗资格证。

第十六条  配送服务人员应与供气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应当着有企业标识的工装,佩戴工作牌(证),随身携带配送通知单。配送人员工作牌(证)应当包含企业名称、配送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照片等基本信息。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时须同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配送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配送人员在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气瓶管理工作,未被用户接收的实瓶和从用户处回收的空瓶应当做好登记及时送回供气企业;

(二)规范气瓶存放地点,不得在供气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区域外存放实瓶;

(三)严格执行气瓶配送安全规范,严禁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违规行为;

(四)发现气瓶漏气,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立即送回供气企业处理。

第十八条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气瓶安装统一的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等过程进行二维码识、定位并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流转信息化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十九条  初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供气企业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协助确认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户,不得提供服务。

禁止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等建筑内厨房供应液化石油气。

餐饮类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装置;拒绝安装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为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配送人员应当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装。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应当告知用户安装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进行配送服务时,配送人员要随瓶进行入户安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随瓶安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外观是否完好;

(二)连接软管是否超长;

(三)软管是否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是否存在有接头、老化、两端无管卡固定的情况;

(四)使用燃气的房间是否住人;

(五)安装后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泄漏;

(六)是否使用合格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七)餐饮类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是否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装置,是否正常使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采用“手指口述”工作方法,让用户掌握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的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推行手机APP等电子信息化方式进行入户安检,采用影像记录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向居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须知等宣传资料,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用气完毕及时关闭瓶装液化石油气角阀和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的阀门;

(二)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设备和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装置的使用年限;

(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当定期检验;

(四)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供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用户立即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书面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前,供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服务。

发现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事故,供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暂停供气服务,同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供气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器材,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定期对安全协管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每年组织配送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培训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开展用气安全宣传,安全宣传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气企业配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9日。

政策图解:吴堡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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