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90160921141/2026-0000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吴堡县政府办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 | ||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吴堡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禁放区域。主城区(东至吴堡古城,西至西安交大一附院榆林医院吴堡医院西侧,南至黄河,北至龙凤山森林公园北侧)。

(二)禁放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吴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春节、元宵节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时间
2026年全年。
四、管控措施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除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的焰火集中展演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展演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2月16日(除夕),由吴堡县人民政府统一在307黄河大桥集中组织焰火展演。
(二)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支持禁燃工作,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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