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90160921141/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6-01-19
来源:吴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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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吴堡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禁放区域。主城区(东至吴堡古城,西至西安交大一附院榆林医院吴堡医院西侧,南至黄河,北至龙凤山森林公园北侧)。

(二)禁放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吴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春节、元宵节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时间

2026年全年。

四、管控措施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除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的焰火集中展演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展演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2月16日(除夕),由吴堡县人民政府统一在307黄河大桥集中组织焰火展演。

(二)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支持禁燃工作,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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