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7 09:17 来源:吴堡县人民政府

吴堡县民政局     吴堡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吴政民发〔2020〕14 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为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点救助对象的保障水平,做好特殊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返贫长效机制,助力打赢我县脱贫攻坚战,根据《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榆政民发〔2020〕3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补助标准

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25种疾病(参照《吴堡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患者。重病患者须持有本年度或上年度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二、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业务指导。分类施保政策是民政部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民政办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掌握分类施保对象范围、具体标准,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

2.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民政办要结合2020年第一季度动态管理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四类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充分运用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分类施保异常提醒功能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分类施保不漏一人。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不属于上述四种类型,但过去按原政策享受分类施保的困难群体,各镇(街道)要跟踪关注,及时掌握其生活状况,确有困难的,可采取适度提高补助水平或其他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执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吴堡县民政局    吴堡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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