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老旧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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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23-01576 发布机构 吴堡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27 21:37
名称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老旧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第2号)

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加快推进我县老旧街区改造提升,扎实做好“九小”场所整治工作,系统化解城市风险隐患,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吴堡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房屋征收主体

吴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起旧菜市场、市场监管局楼下沿线,西至井沟沿线,南起旧菜市场、新市场沿线,北至一完小、新华书店沿线,主要包含旧菜市场及新市场沿线片区、城建大楼片区、商贸办及周边片区、一完小对面至井沟沿线片区等4个片区,具体以征收界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

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5日,共30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三)搬迁期限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20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回房屋。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土地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或无相关权属证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宋家川街道办、城投公司、第三方评估公司等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22〕86号)文件规定,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期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七、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住宅房屋采取房、地分评(即土地和建筑分别评估作价)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1350元/㎡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建筑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4。

2.国有土地使用权隶属县政府管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收回、合理置换、统一调配安置的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隶属县政府管理外的驻吴企事业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3.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住宅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按照土地、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下浮3%予以补偿。

4.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出让票据金额的50%予以补偿。

5.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在住宅房屋补偿基础上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额外予以补偿。

(二)单元楼的补偿

1.住宅单元楼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办法。征收范围内的单元楼包括建行家属楼、邮政大楼家属楼、农副公司家属楼、新华书店家属楼、邮电家属楼、药材公司家属楼、商贸公司单元楼、二建司供销社家属楼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准,详见附件2、3、4。

2.房屋补偿面积以实测为准,超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单元楼补偿标准下浮3%予以补偿。

3.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补偿票据金额的50%。

4.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5.单元楼房地一体价格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建筑结构为框架的,按照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3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三)商业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一道街、二道街、滨河路、商业街沿街第一排及旧菜市场内的,确认为商业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办法,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一层商业房屋

沿一道街、滨河路、商贸办西侧南北街道的一层商业房屋,按照11000元/㎡予以补偿。

沿二道街、商贸巷的一层商业房屋,按照9000元/㎡予以补偿。

旧市场内的一层商业房屋,按照7000元/㎡予以补偿。

2.二层及以上楼层房屋

按照同区域同楼层单元价格补偿,详见附件5;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3.其他情形

商业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每平方米下浮6%的标准予以补偿。商业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出让金票据金额的50%予以补偿。商业房屋房地一体价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建筑结构为框架的,按照框架结构的建筑面积23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八、房屋产权置换

(一)产权置换方式

本项目采取期房置换方式。

(二)产权置换比例(产权置换比例只适用于房屋置换)。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同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具体置换比例见下表。其中,独院住宅的建筑物参与产权置换的,建筑物基底土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类型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比例

框架

1:1

砖混

1:0.95

砖石窑

1:0.93

砖体彩钢

1:0.90

2.商业房屋。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同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具体置换比例见下表。

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类型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比例

框架

1:1

砖混

1:0.95

砖石窑

1:0.93

砖体彩钢

1:0.90

(三)产权置换户型和面积

被征收人以安置面积选定实际安置房屋的户型和面积。具体如下:

1.被征收人选定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选定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在10㎡(包括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90%给征收人结清差价;差额在10㎡以上20㎡(包括2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95%给征收人结清差价;差额在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格全额给征收人结清差价,该标准不得重复累计叠加。

(四)选择产权置换房屋顺序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五)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安置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36个月。安置费用按月计费、按年支付,安置房提前交房的按照交房当月结清。超过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自超期之日至实际交付安置房屋之日当月止,按原标准上浮50%支付临时安置费。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期限不接收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涉及租赁户的由被征收人负责腾退商户/住户。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住宅房屋:按照1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2.商业房屋:按照2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产权置换房屋(期房)的室内外品质、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指标、销售价格等情况适时公示(最终以审批结果为准)。

九、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照补偿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予以补偿。搬迁涉及大型固定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回迁费:选择产权置换的,再按照安置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回迁费只适用于住宅房屋,商业房屋不再进行回迁费补偿。

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货币奖励:

(一)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内(包括100㎡)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上200㎡以内(包括200㎡)的,给予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以上300㎡以内(包括300㎡)的,给予6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以上400㎡以内(包括400㎡)的,给予8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以上500㎡以内(包括500㎡)的,给予1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以上的,给予12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1日至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21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30%予以奖励。

4.全彩钢房、临时搭建房(棚)均不参与房屋奖励。

(二)商业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20㎡以内(包括20㎡)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以上40㎡以内(包括40㎡)的,给予3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以上60㎡以内(包括60㎡)的,给予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60㎡以上80㎡以内(包括80㎡)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80㎡以上100㎡以内(包括100㎡)的,给予6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上200㎡以内(包括200㎡)的,给予7万元奖励;200㎡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1日至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21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30%予以奖励。

4.全彩钢房、临时搭建房(棚)均不参与房屋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货币奖励和其他补偿费用均适用于第八条第三款(产权置换户型和面积)之规定,可用于购买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十一、相关事宜

(一)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本项目自2023年3月10日起,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初步登记之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修建加盖占用土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取消所有奖励资金。

(四)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纠纷和异议的,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五)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六)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方案。

十二、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本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5日,共30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吴堡县政府2号楼4楼414

电话:0912—6521512


附件:1.吴堡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征收界线图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附属物补偿标准

          5.单元楼补偿标准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

吴堡县城区改造影像1(1)_00.jpg

吴堡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征收界线图


附件2

建筑物补偿标准

房屋类型

建筑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正房

框架结构

一等

1930

二等

1800

砖混结构

一等

1700

二等

1650

三等

1600

砖石结构

一等

1600

二等

1550

三等

1500

砖木结构

一等

1700

二等

1650

三等

1600

小房

结构净高大于2.8米

/

按正房标准补偿

结构净高2.5-2.8米

/

1000-1300

结构净高2.2-2.5米

/

700-1000

结构净高低于2.2米

/

300-700

地下室

砖混结构

/

1700

框架结构

/

1900

彩钢房

全彩钢

/

300

砖体彩钢

/

300-700

说明:正房、小房建筑物补偿标准包含围墙,所有内门、防盗窗、单框(钢、木、铝合金等材质)窗,水户、电户、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线,不再单独补偿。

附件3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单价(元)

室内水泥地面

45

水磨石地面

50

瓷砖60以下

80

瓷砖80

90

瓷砖80以上

100

木地板

100

明暖

60

明暖带护套

65

地暖

100

石膏宽边

m

40

石膏线

m

10

石膏吊顶

100

PVC吊顶

30

扣板吊顶

30

木质吊顶

200

油漆墙裙

20

木墙裙

50

壁纸墙裙

20

扣板墙裙

30

瓷砖墙裙

80

爬墙柜

400

门窗护套

500

暖气护套

500

铁扶手

m

160

木扶手

m

200

铝合金玻璃门

500

木隔断

100

铝合金隔断

150

断桥隔断

160

石膏线跑边内贴壁纸玻璃影视墙

20

玻璃影视墙

160

瓷砖影视墙

160

大理石影视墙

500

木工板影视墙

500

吊柜

m

200

橱柜

m

600

洗菜盆

160

柱式面盆

200

带柜面盆

500

坐便器

300

蹲便器

100

单头淋浴器

200

双头淋浴器

600

浴霸

300

浴缸

1500

附件4

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单价(元)

木(铁)大门

400-1200

大门(宽2.5米以上)

1200-1800

地(砖)窖

1200

水泥院(花砖)

45

室外铁楼梯

m

300-600

室外楼梯

1700

600-800

太阳能迁移费

200

空调迁移费

200

★天然气开口费

2900

★天然气采暖炉迁移费

300

普通果树

50-150

特殊树木

300-500

防盗门

300-800

双框钢窗

40-80

双框木窗

70-110

双框铝合金窗

90-130

金属卷闸

80-200

断桥窗

100-130

屋顶护栏

m

60-160

广告牌

500-2000

防水顶(单彩钢)

70

防水顶(复合彩钢)

140

钢化玻璃顶

300

硷子

150

★商业天然气开口费

按开户票据予以全额补偿

碳房(砖混)

500

碳房(砖体石棉瓦顶)

280

碳房(砖体彩钢顶)

400

室外无顶厕所

350

室外简易顶厕所

400

室外砖混厕所

500

简易棚

60

简易单彩钢棚

70

简易复合彩钢

140

砖混门楼

2800

备注:1.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

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属于产权置换的不予补偿。

附件5

 单元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

总层数

所在层

七层

六层

五层

四层

三层

一层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二层

4305

4305

4305

4305

4305

三层

4510

4510

4510

4510

3977

四层

4510

4510

4305

3895

/

五层

4410

4100

3895

/

/

六层

4100

3690

/

/

/

七层

3690

/

/

/

/

均价

4232

4203

4223

4203

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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