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2023年6月15日至9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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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23-02846 发布机构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9-20 15:35
名称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2023年6月15日至9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一、吴堡县隽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3〕3号)

二、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陕K吴堡环责改〔2023〕4号)

三、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3〕5号)

四、吴堡县禹城商砼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3〕6号)

五、吴堡县隽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3〕2号)

六、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陕K吴堡环罚〔2023〕3号)

七、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3〕4号)

八、吴堡县禹城商砼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3〕5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隽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XCC02

地址:吴堡县寇家塬镇南峪则村

法定代表人:霍世武

2023年6月2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高辽(27070015232)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吴堡县隽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6月27日由随行人员霍刚拍摄,证明违法事实);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6月27日由法定代表人霍世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061924864G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任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亮生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和高辽(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对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临时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7月11日由随行人员张玉堂、霍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商混站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宋亮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公司立即密闭储存砂石原料。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M356G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平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和高辽(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对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临时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7月11日由随行人员张玉堂、霍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商混站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7月11日法定代表人张世平授权委托的高鹏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公司立即密闭储存砂石原料。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禹城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FGU4F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石沙墕村

法定代表人:贾建伟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和高辽(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3日对吴堡县禹城商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临时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7月13日由随行人员张玉堂、霍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商混站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7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贾建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公司立即密闭储存砂石原料。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隽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XCC02

地址:吴堡县寇家塬镇南峪则村

法定代表人:霍世武

2023年6月2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高辽(27070015232)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吴堡县隽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6月27日由随行人员霍刚拍摄,证明违法事实);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6月27日由法定代表人霍世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3〕3号)、2023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贰仟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475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061924864G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任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亮生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和高辽(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对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临时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7月11日由随行人员张玉堂、霍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商混站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宋亮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3〕4号)、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475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M356G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平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和高辽(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对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临时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7月11日由随行人员张玉堂、霍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商混站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张世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3〕5号)、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475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禹城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FGU4F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石沙墕村

法定代表人:贾建伟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卫卫(27070015228)和高辽(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3日对吴堡县禹城商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临时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7月13日由随行人员张玉堂、霍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高辽制作,证明你商混站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7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贾建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3〕6号)、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卫卫、高辽电话:0912-652475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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