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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一、来访人员必须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做守法公民,文明上访。
二、信访人不得影响县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和纠缠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喊口号、举标语、堵大门、拦截公务车辆和行人。
三、上访人员要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意损害公私财物,乱扔垃圾乱吐痰。
四、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不得将车辆、牲畜和其它有碍公共秩序的物品带入接待场所。
六、未经允许,严禁上访人员进入办公区,更不能冲入办公楼内。
七、严禁精神病患者和非正常上访人员进入接待场所。对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工作人员可请求公安机关和患者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八、对借上访之机煽动、唆使一些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给予严肃批评。如发生打、砸、抢和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等超常规过激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十、接待活动结束之后,上访人员必须迅速离开现场,返回当地或本单位,不得滞留县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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