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2-13 出处:吴堡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国资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县委组织部等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以及纪检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其他副职负责人。

具备市场化运行条件,具有一定良好经济效益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效激励。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健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规范秩序。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自律,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实施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三)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健全,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基本社会统筹费用。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考核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考核奖励依据《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考核结果执行。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然后根据企业类型分类进行确定,其中:竞争类企业为1.5倍,公共服务类企业为1.3倍。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县国资办依照本办法核定后执行。当年度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正职)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为1,非法人正职的分配系数不超过0.95,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0.8。

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0.9。其他负责人以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为基数,参照集团公司分配系数进行分配。其他企业以上一级企业为基数,按照层级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十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县国资办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为C级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按月兑现。

当年企业绩效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考核确定后,由企业根据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福利保障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水平的3倍。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除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按标准领取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有关津补贴收入,要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依据企业相关规定,领取奖金或津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五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县属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应对其职业经理人相关工作制度审核把关,特别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包括选聘、签订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薪酬水平、退出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薪酬管理委员会建设,依法依规对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加强业绩考核,建立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县国资委同意,下属国有企业子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待遇报县国资办同意。

第六章 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中,在经营业绩、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以及企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县政府同意予以特别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特别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中物质奖励金额不超过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精神奖励以授予奖牌或荣誉称号为主。

第二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对标国内、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实现赶超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特别奖励。对标考核特别奖励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按照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支付,企业不得在薪酬总额以外向企业负责人支付其他任何货币性收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除外)。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支付和福利保障、津补贴等发放情况,需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年度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及年度考核为C级,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企业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将每半年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县国资办。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同时在任职和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年度奖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调整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待遇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80%进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年度奖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及各种津补贴。

第三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薪酬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费用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可参照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县属国有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偿保险等纳入公司业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八条 县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规范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薪酬管理,对所投资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分配总额进行核准,并报县国资办进行核准。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参股的国有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等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加强和改进薪酬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一般员工薪酬核定标准

          3.适用本办法的县属国有企业名单


附件1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一、基本年薪

(一)基本年薪确定

1、竞争类企业: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2、公共服务类企业: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倍×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二)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正职)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为1,非法人正职的分配系数不超过0.95,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0.8。

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0.9。其他负责人以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为基数,参照集团公司分配系数进行分配。其他企业以上一级企业为基数,按照层级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三)基本年薪支付

当年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二、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县国资办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0~1.5之间确定。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3~1.5之间;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0.8~1.2(含0.8、1.2)之间;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二)绩效年薪支付

当年企业绩效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后,由企业根据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附件2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一般员工薪酬核定标准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平均年度薪酬标准:公共服务类企业按照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榆林市统计局每年发布)的0.8倍进行核定;竞争类企业按照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进行核定。企业内部岗位薪酬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县国资办备案。


附件3

适用本办法的县属国有企业名单

1.吴堡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吴堡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3.吴堡县千年石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吴堡县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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